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2MA****T73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2316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38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殷建国、缪昕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9656.44元以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1月17日,利息19607.99元,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殷建国、缪昕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3元、保全费1445元,合计3388元由被告殷建国、缪昕烨、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5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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