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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NU3T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9914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3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肖伟与被告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签订的《购车合同》于2019年12月235日解除。二、被告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肖伟购车款7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75000元为基数(如部分给付则相应扣减),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5000元为限))。三、被告殷建国对被告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殷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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