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2MA****T73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7457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11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殷建国应归还原告俞剑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限被告殷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9643463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二、被告张家港申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殷建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60元,由被告殷建国、申威公司负担,限被告殷建国、申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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