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徐自然资规罚字﹝2020﹞15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内容为按程序申请规划许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2)占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12185平方米,处15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7 |
决定机关 | 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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