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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0217****5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802民初4333号
    案号 (2022)豫0802执恢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4-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奎、陈发祥购地款738600元及利息(利息以738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奎、陈发祥评估费101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7元、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被告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负担,暂由原告陈奎、陈发祥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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