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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35145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解民二金初字第00107号
    案号 (2021)豫0802执恢2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翔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借款1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0日至被告将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0.98‰计算); 二、被告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王福州、原小水、陈静萍、赵世宇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的保证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216元由被告焦作市翔凯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王福州、原小水、陈静萍、赵世宇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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