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80217****5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802民初2629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恢1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万元及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以49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0%后再加收50%自2017年1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依法确认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雪花宾馆签订的“2014商银高抵字第0917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的“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113697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3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焦作市储运工贸总公司、焦作市雪花宾馆承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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