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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5****03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1779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1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天津市金溢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1404.7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天津市金溢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元(已收讫),由被告天津精通控制仪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18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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