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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潜山骏福通生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善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433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民二初字第00203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0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中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8
    发布日期 2015-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7月2日600万元欠息共计233609.40元。其中350万借款利息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32%计算;25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832%计算); 二、被告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有权就被告陈义群提供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098600、5010073、50101707、50114741、50123026、50123642)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35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有权就被告陈善旭提供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宜房字第5016490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41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有权就被告潜山骏福通生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林权(抵押物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槎水镇后冲村龙岭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15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安庆市独秀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对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250万借款本金、利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陈善旭、陈秀琴对被告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54318元,减半收取27159元,由被告安庆市佳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陈善旭、陈义群、陈秀琴、潜山骏福通生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独秀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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