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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顺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238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汝民初字第1376号
    案号 (2017)豫0423执20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7
    发布日期 2018-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顶山市中祥新龙煤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工程款1235098元。 二、驳回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16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中祥新龙煤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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