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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238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21民初185号
    案号 (2016)豫0823执5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5
    发布日期 2016-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旭隆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79000元及违约金1739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30元,减半收取为1401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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