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顺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238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郑民二初字第80号
    案号 (2016)豫01执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6
    发布日期 2016-12-14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预付煤款6877283.48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13日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