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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公(东)行罚决字[2017]108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3月22日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身份登记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1年11月份,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10幢1301室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胡某某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3月22日10时05分许,东新派出所民警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10幢1301室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直未将员工胡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贝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2
    决定机关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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