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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8****665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第19981号
    案号 (2018)粤1971执118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奥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7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57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奥美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6.2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079.42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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