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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塔城市翔远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永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664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金商初字第254号
    案号 (2016)鲁02执7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7
    发布日期 2016-10-2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塔城市翔远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支付原告差旅费用人民币40万元整,原告申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新疆华埠蓝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二、被告塔城市翔远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0万元以及利息〔以2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2016年6月30日前)止的全部利息〕。 三、若被告塔城市翔远工贸有限公司如期付清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审判阶段的律师费38万元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否则被告塔城市翔远工贸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上述律师费38万元。 四、如果因被告塔城市翔远工贸有限公司未如期还款致使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所产生的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塔城市翔远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执行中的律师费按照人民币38万元整支付; 五、被告李永军、王瑞兰、被告新疆华埠蓝讯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宝瑞达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2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128.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者共计人民币50128.5元由被告塔城市翔远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于2015年11月20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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