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802191012005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影响了城市道路功能的正常使用,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1 |
| 决定机关 | 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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