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72****541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初2888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57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2606781】。一、被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142,439,000元; 二、被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利息(利息以142,43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自2018年3月20日开始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42,43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已平仓处置所得价款12,791,591.44元,从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中扣除; 四、被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本案支出的保全担保费87,540.53元; 五、如被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判项履行支付义务,则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5480526股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167)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以上述各项被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款项为限优先受偿; 六、驳回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074.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由被告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径付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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