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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77****000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03民初1129号
    案号 (2021)皖1203执恢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一、尹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加贵、段得明、姚伟、刘华峰、张雷劳务款合计56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徐连玉、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李加贵、段得明、姚伟、刘华峰、张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8元,减半收取4854元,由李加贵、段得明、姚伟、刘华峰、张雷承担81元,由尹纯民、徐连玉、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7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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