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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寅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109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门开民初字第01149号
    案号 (2017)苏0684执1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4
    发布日期 2018-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高寅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秦红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秦红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秦红星负担400元,被告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高寅华负担2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被上诉人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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