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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寅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109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巴民初字第00152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6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前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质保金合计1599165.5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1469465.5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2元,减半收取9596元,由被告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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