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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寅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10957-X
    执行依据文号 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0510号
    案号 (2015)昆执字第03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3
    发布日期 2015-07-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昆山还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桂根、张惠明、赵阿毛、蔡惠兴、尤光录、陈桂龙、许春亚、赵新、杜伟、张先娥、吴耀青、李萍、邱彦舟、潘虹、徐敏、徐锋、侍扣成、顾道稳、刘俊良、臧科等20人2014年4月、5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工资合计272155元,吴桂根、张惠明、赵阿毛、蔡惠兴、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加班费差额各17031.03元,尤光录2012年加班费1134元、杜伟2012年加班费209.6元,经济补偿金16人合计142762.5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484385.22元。(详见《表四:仲裁裁决书事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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