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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米税罚〔2019〕84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单位2019年3月15日前未来我局办理2019年2月份增值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纳税申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该单位申报表复印件为证。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4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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