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稽罚[2019]148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萧山中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销售费用”中列支本应由业主个人自行承担并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合计127219.54元,其中2015年列支33938.52元;2016年列支27329.86元;2017年列支46506.66元;2018年列支19444.50元。以上费用均未在当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共计追缴企业所得税31804.8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以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902.4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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