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邳州市大东方石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8276****905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2民初2698号 |
案号 | (2020)苏0302执4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邳州市大东方石膏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贷款本金94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4月4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99752.13元,2019年4月5日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被告邳州市大东方石膏有限公司如有其他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直接还款情形,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二、被告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市大东方浴乐城、徐同海、沈克红、徐一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邳州市大东方石膏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苏2017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3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4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苏2017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33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5060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担675元,被告邳州市大东方石膏有限公司、江苏伟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市大东方浴乐城、徐同海、沈克红、徐一瀚负担843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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