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邳州市大东方石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克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3589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82民初368号
    案号 (2018)苏0382执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04-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邳州市大东方浴乐城、邳州市大东方石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建云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7年1月10日的利息355200元以及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建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邳州市大东方浴乐城、邳州市大东方石膏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