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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海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旭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252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仲字第75号调解书
    案号 (2015)琼海法执字第00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4
    发布日期 2015-09-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申请人梁康华一次性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26.8万元,共计826.8万元;如逾期还款,被申请人梁康华应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付清前述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被申请人海南海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海南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被申请人梁康华所负债务826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仲裁费56262元,由申请人承担;4、请仲裁庭依据上述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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