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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美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戚登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6076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301民初4211号
    案号 (2017)新2301执4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8
    发布日期 2017-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美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昊晟铝塑门窗厂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新疆未来型材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0000元及利息4800元(100000元×6‰×8个月,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8元,由被告昌吉市昊晟铝塑门窗厂、新疆美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由原、被告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承担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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