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20006****350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204民初2960号 |
案号 | (2019)桂0204执17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对于第三人陈孔亮所欠原告陈辉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840000元(该利息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日止,之后按该标准继续计算至该本金付清时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对于第三人陈孔亮应付原告陈辉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848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390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辉负担888元,被告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192元并迳付给原告陈辉。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对于第三人陈孔亮所欠原告陈辉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840000元(该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日止,之后按该标准继续计算至该本金付清时止)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对于第三人陈孔亮应付原告陈辉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848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390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辉负担888元,被告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192元并迳付给原告陈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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