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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深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晓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471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5民初7398号
    案号 (2017)辽0105执3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6
    发布日期 2017-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品杰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借款本金237865.24元。 二、被告张品杰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合计95296.26元(截止至2016年10月14日)。 三、被告张品杰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借款本金237865.24元的利息、罚息(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双方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计息)。 四、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张品杰如逾期给付,由被告沈阳深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品杰、沈阳深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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