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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85469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744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4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9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39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1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6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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