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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卫医罚〔2020〕1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卫医罚〔2020〕144号当事人:杭州临安城南医院杭州临安城南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帐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61),地址: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10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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