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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汇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天龙山路15号的宁波汇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耀良)厂房之间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汇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 2017年6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5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詹耀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