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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乡昌兴华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430721MA****MU7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3民初6965号
    案号 (2020)湘0103执59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戴本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98 843.27元; 二、由被告戴本先偿付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6日起至上述代偿款项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以实欠代偿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照实计付); 三、由被告戴文、被告安乡昌兴华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被告安乡文龙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责任。被告戴文、被告安乡昌兴华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被告安乡文龙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本先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戴本先、被告戴文、被告安乡昌兴华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被告安乡文龙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 175元,财产保全费1 120元,合计2 295元,由被告戴本先、被告戴文、被告安乡昌兴华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被告安乡文龙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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