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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5699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西民初字第01528号
    案号 (2018)京0102执恢1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9
    发布日期 2019-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一千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的逾期利息为二十五万四千四百七十九元三角三分,罚息为七十四万九千六百一十元七角二分;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按照前述所涉合同条款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王政昌、被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政昌、被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已经清偿的连带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对被告北京东方展业兴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2号院3号楼-2层3-2号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被告北京爱心中立高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2号院3号楼1层3-5号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被告北京市展业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2号院3号楼2层3-7号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被告北京水润田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2号院3号楼3层3-9号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前述抵押物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对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政昌、被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八万七千四百七十八元(含案件受理费八万二千四百七十八元、诉讼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展业兴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心中立高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市展业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水润田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政昌、被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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