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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4219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3民初3415号
    案号 (2019)津0113执23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542732.75
    未履行 472239.03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诺尔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货款982648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诺尔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90元,由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中鼎牧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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