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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8107****08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681民初995号
    案号 (2020)川0681执恢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伍昌敬借款106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从2014年10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李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伍昌敬逾期还款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超过借款本金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徐礼久、被告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183386,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183386,253)"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2元,由被告被告李智、徐礼久、广汉积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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