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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384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856号
    案号 (2016)沪0118执003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8
    发布日期 2016-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迅、彭何清、上海博岚森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芯兰食品有限公司、刘志勇、彭俊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垫付的利息540,133.14元;二、被告彭迅、彭何清、上海博岚森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芯兰食品有限公司、刘志勇、彭俊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每笔垫付利息自垫付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详见附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1.30元,公告费1,680元,均由七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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