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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俊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384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抚民二初字第76号(2014)抚民二初字第76号
    案号 (2015)抚执字第00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08
    发布日期 2016-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荣清、程国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顺锋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利息18.67万元(利息计算截至2014年9月24日止),2014年9月24日之后的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彭小梅、彭迅、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博岚森食品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06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彭荣清、程国娥、彭小梅、彭迅、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博岚森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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