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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何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384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32号
    案号 (2015)闵执字第084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1
    发布日期 2015-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好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14,448元;^~^二、被告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好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64,675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1日起;以63,895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4日起;以31,785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1日起;以28,925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4日起;以63,83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4日起;以29,358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29日起;以31,98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4日起,均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上海得尔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好成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21,448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3.1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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