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仇月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5786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民初字第00105号 |
案号 | (2016)苏0581执4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4 |
发布日期 | 2016-08-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仇月明、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严卫玲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三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二、被告夏萍、常熟市方塔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琪、江苏琪盛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仇月明、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严卫玲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8.40元,共计人民币26128.40元,由原告严卫玲负担1764元,由被告仇月明、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364.4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24364.4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仇月明、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夏萍、常熟市方塔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琪、江苏琪盛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仇月明、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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