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仇月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5786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民初字第00055号 |
案号 | (2015)熟执字第022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26 |
发布日期 | 2016-05-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仇月文、苏州海玛特健康洁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卫玲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87178.08元,上述本息合计人民币5187178.08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1日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者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二、被告仇月明、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严卫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8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7288元,由原告严卫玲负担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仇月文、苏州海玛特健康洁品有限公司、仇月明、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488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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