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仇月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5786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熟商初字第01403号 |
案号 | (2015)熟执字第012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03 |
发布日期 | 2016-08-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至2014年8月26日的利息人民币47915.18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19237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沙家浜镇芦苇荡路2号1幢副楼101室房屋所得价款,在2013苏银最抵字第SJBGJ-DY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人民币14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沙家浜镇芦苇荡路2号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2013苏银最抵字第SJBGJ-DY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人民币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夏萍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XP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仇月明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QYM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宗明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ZZM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航滨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XP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莉萍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ZLP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士松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HSS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怡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2013苏银最保字第SJBGJ-HY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最高额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70元,由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沙家浜置业有限公司、夏萍、仇月明、赵宗明、何航滨、张莉萍、陈士松、胡怡对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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