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94020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镜民二初字第00101号 |
案号 | (2015)镜执字第017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立案日期 | 2015-10-14 |
发布日期 | 2016-11-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本金260万元、利息31720元; 二、被告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711360元及2014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 三、原告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南国土资国用(2010)第4-(5)-2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记载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46幢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韦开虎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在6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芜湖通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韦开虎负担(因原告已预付,二被告韦开虎在判决生效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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