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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市城烟处[2020]第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处以其进货总额8%的罚款,即21360元×8%=1708.8元(壹仟柒佰零捌元捌角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8
    决定机关 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