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应急罚〔2020〕2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鄞州横溪爱妮金属制品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等二项违法行为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鄞)应急罚〔2020〕299号案件名称:宁波市鄞州横溪爱妮金属制品厂(邵必祥)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等两项违法行为案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宁波市鄞州横溪爱妮金属制品厂(邵必祥)经营者姓名:邵必祥主要违法事实: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鄞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0 |
决定机关 | 宁波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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