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阿凡达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50928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8民初2280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80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俞晨与被告阿凡达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20日解除; 二、被告阿凡达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1588弄638号9层的房屋,并将上述房屋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原告俞晨; 三、被告阿凡达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晨支付租金392,363.40元; 四、被告阿凡达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晨支付违约金716,063.22元; 五、被告阿凡达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晨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7,847.27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 六、原告俞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阿凡达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保证金569,696.28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0.90元,减半收取计7,770.45元,由被告阿凡达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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