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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三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59P3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14335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5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春三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货款229,580元;   二、被告长春三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29,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7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长春三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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