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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园市监案字〔2019〕S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1、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卡夫芝士粉2瓶和100%水蜜桃1瓶,3、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8
    决定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