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苏园市监案字〔2019〕S01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1、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卡夫芝士粉2瓶和100%水蜜桃1瓶,3、罚款5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8 |
| 决定机关 |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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