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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日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永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821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4民初2065号
    案号 (2017)津0104执恢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9
    发布日期 2018-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日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贷款本金539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6年2月29日的利息57643.06元,并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及罚息的计算方法支付原告自2016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孙双玲、被告王永林对被告天津市日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被告天津市日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给付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有权申请对抵押物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109号房产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市日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拍卖后如有剩余价款返还被告孙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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