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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19]542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15日9时45分,公安机关在对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花园凌波路23号的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杭州西溪花园凌波路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黄**未实名登记快递单号为YT4140174882083的寄件人信息,未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存在治安隐患,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另查明,2019年6月17日,杭州阳龙速递有限公司因未落实寄件快件实名登记制度,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蒋村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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